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二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搜救行动 第十二条 气象、海洋、地震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向海上搜救机构提供可能造成海上险情的信息。 海上搜救机构应当根据预报预警信息,及时组织协调成员单位做好海上搜救准备。 从事海上活动的船舶、设施、航空器及有关单位、人员应当及时接收各类海上风险预报、预警信息,并根据不同预警级别,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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