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海上搜救机构投诉、举报海上搜救工作中的违法行为,海上搜救机构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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