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海上搜救机构、海事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搜救行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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