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海上搜寻救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承担搜救职责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上搜救机构予以通报;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建议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海上搜救指令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或者不及时参加搜救行动的; (二)在搜救行动中不服从海上搜救机构或者现场指挥的组织、指挥、协调的; (三)擅自退出搜救行动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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