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建立政府主导和社会共同参与的湿地保护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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