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点击下方法条编号可查看完整原文。
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成立湿地保护专家委员会,对湿地保护规划和名录编制、生态修复等活动提供技术支持。...
第十一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等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
第二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位于自然保护区等特别保护区域内的湿地,依照有关法律法规...
第十二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湿地规划编制和名录管理 第十二条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志愿服务、捐赠等形式参与湿地保护。
第三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湿地,是指常年或者季节性积水地带、水域和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海域,包括滨海湿地、库塘湿地、河流湿...
第十三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湿地规划编制和名录管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
第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全面保护、合理利用、科学修复、持续发展的原则。 湿地保护和管理应当妥善处理与当地经济建...
第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湿地规划编制和名录管理 第十四条 全省湿地按照其生态区位、生态系统功能和生物多样性等重要程度,分为国家重要湿地(含国际重要湿...
第五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领导,将湿地保护纳入省和市、县、自治县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
第十五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湿地规划编制和名录管理 第十五条 对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
第六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
第十六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十六条 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和一...
第七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省和市、县、自治...
第十七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十七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国...
第八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湿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做好辖区内的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组织村民委员会、居...
第十八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十八条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禁止引进外来物种。一般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
第九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湿地保护和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
第十九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十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湿地周边显著位置竖立标识牌,标明湿地区界、湿地类型、保护级别、...
第二十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明晰湿地的产权...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生态保护需要,制定湿地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等方...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二条 建设项目应当不占或者少占湿地。 除经依法批准的国家和本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区域的生...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办理征收、占用湿地以...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湿地的,临时占用湿地的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湿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不得损害...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水处理、城市景观等要求,建设...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应当...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九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历史原因或者公共利益等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或者破坏,经科学论证需要恢复的,...
第三十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三十条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其自行开展湿地...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三十一条 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恢复或者符合环保要...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完善湿地监测网络。 省和市、县、自治...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湿地主管部门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每年进行抽...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投诉、举报的权利。 省和市、...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监...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保护率、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文...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经济特区法规已设定处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湿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在湿地从事开(围)垦、挖砂、取土、采矿、烧荒等活动的,市、县、自治县人民...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湿地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条例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