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擅自占用湿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占用湿地每平方米一百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