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临时占用湿地期限届满后,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湿地恢复方案及时恢复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恢复;逾期未恢复的,处未恢复湿地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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