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有关湿地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编制湿地保护规划或者擅自变更湿地保护规划的; (二)违法批准征收、占用湿地或者临时占用湿地的; (三)未依法采取湿地保护和修复措施,造成湿地破坏或者功能退化的; (四)发现违反湿地保护规定的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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