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或者破坏重要湿地保护标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