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应当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者委托具备法定条件的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建立湿地执法协作机制,实行湿地保护联合执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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