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湿地面积、保护率、生态状况等保护成效指标纳入本行政区域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等制度体系,建立健全湿地保护成效奖惩机制和终身追责机制。 省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以及省有关湿地主管部门湿地保护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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