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检查和评估湿地保护规划执行情况,加强对湿地保护管理的监督。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等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对湿地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和指导湿地管护责任单位做好湿地保护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