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湿地主管部门每5年组织开展一次全省湿地资源调查,每年进行抽样检查,根据资源调查结果建设湿地资源数据库,并组织实施湿地资源的监测评价,将监测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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