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有关湿地保护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采用自然恢复或者符合环保要求的人工促进措施。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根据野生动植物的生物特性,营造有利于野生动植物繁衍生长的环境。 恢复或者建设湿地,应当根据本地水资源状况,充分利用雨洪水和再生水,禁止使用地下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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