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三十一条 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