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三十一条 建立湿地修复公示制度。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应当公开湿地修复方案、修复成效,接受公众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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