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九条 因气候变化、自然灾害、历史原因或者公共利益等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或者破坏,经科学论证需要恢复的,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育、禁牧、退耕、截污、恢复植被等措施,进行重建或者修复改造,逐步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