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八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湿地水资源,对因水资源缺乏导致功能退化的自然湿地,应当通过工程和技术措施补水,恢复湿地生态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