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水处理、城市景观等要求,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改善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