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六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态建设需要,结合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污水处理、城市景观等要求,建设必要的人工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改善环境质量。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