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海洋与渔业、水务、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在办理征收、占用湿地以及临时占用湿地审批手续时,应当征求相关林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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