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占用湿地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提交湿地临时占用方案,明确湿地占用范围、期限、用途、相应的保护措施以及使用期满后的恢复方案等相关材料,并按规定给予湿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补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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