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湿地生态保护需要,制定湿地周边产业布局、建筑风貌、建设强度等方面的管控措施,保障湿地生态功能的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