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十九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十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在重要湿地周边显著位置竖立标识牌,标明湿地区界、湿地类型、保护级别、管护目标、管护责任单位、监督电话等内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或者破坏湿地保护标志。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