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十八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十八条 国家重要湿地、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禁止引进外来物种。一般湿地引进外来物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按照有关技术规范进行引种试验。 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和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对外来物种进行跟踪监测,对湿地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危害的,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预防或者消除危害。对湿地可能造成或者已经造成较大危害的,应当报告上一级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