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湿地保护和修复资金投入机制,形成以财政投入为引导、社会投入为主体、金融支持为辅助的多元投入体系。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规划编制、人员配备、装备保障等湿地管理工作所需的资金,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湿地生态补偿制度和机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