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做好湿地登记、确权、发证等工作,明晰湿地的产权主体和管理主体,建立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监管有效的湿地产权管理制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