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十七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十七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等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将具有重要生态功能或者生态环境敏感、脆弱的湿地划入生态保护红线,严格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生态保护红线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管控。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确保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湿地性质不改变,面积不减少,生态功能不退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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