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十六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十六条 对湿地实行名录管理。 国家重要湿地名录的公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省级重要湿地、市县级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公布。 湿地名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和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的湿地名录应当包括湿地的名称、保护面积、类型、范围、保护方式、管护责任单位等事项。 湿地名录应当根据湿地保护的需要和湿地资源的变化情况及时调整、补充,并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