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湿地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有关湿地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湿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划、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旅游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湿地保护管理相关工作。 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负责所管理湿地的具体保护管理。主要职责是:严格执行有关湿地保护规划;开展日常巡护和监测,预防、制止和依照有关规定调查处理破坏湿地的行为;组织实施或者参与组织实施湿地修复;开展湿地保护宣传教育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