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由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农业、发展和改革、财政、交通运输、旅游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参与的湿地保护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的湿地管理职责,协同推进湿地保护与管理,日常工作由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