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二十七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在湿地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开(围)垦、填埋、排干湿地; (二)截断湿地水源; (三)挖砂、采矿、挖塘、烧荒; (四)倾倒、堆放固体废弃物,排放未经处理达标的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五)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和迁徙通道、鱼类洄游通道,滥采滥捕野生动植物,捡拾鸟卵; (六)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或者放生动物; (七)擅自放牧、捕捞、取土、取水; (八)破坏湿地保护监测设施及场地; (九)其他破坏湿地及其生态功能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