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三十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湿地保护和修复 第三十条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造成湿地生态功能退化的,按照"谁破坏、谁修复"的原则,由其自行开展湿地修复或者委托具备修复能力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修复。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