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湿地监测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湿地监测站点设置,完善湿地监测网络。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应当开展湿地动态监测,对监测获取的湿地资源相关数据实现有效集成、互联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