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海南省湿地保护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海洋与渔业、水务等有关湿地主管部门及有关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结合世界湿地日、世界野生动植物日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以及互联网、移动媒体等手段普及湿地保护知识,提高公众湿地保护意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