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生态保护红线准入目录的项目予以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 (二)未对生态保护红线内违法建设依法查处的; (三)未按规定受理投诉或者举报的; (四)对发现或者群众举报的违反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的行为,不按照规定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导致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