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令恢复原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