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地方性法规 共 28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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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管理,保障本省生态安全和生态环境质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二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生态保护红线,是指在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 第三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三条 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划定、保护优先、功能稳定、刚性控制、分类管控的原则。 第四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 第五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考核... 第六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 第七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 第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的宣传,普及生态保护红线知识,健全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 第九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九条 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自然公园等经调整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和未划入自然保护地的红树林湿地应当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自然保... 第十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条 生态保护红线划分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和其他区域。 第十一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和布局,拟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 第十二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具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划定方案、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 第十三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三条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保护红线设立地理界标和宣传牌,并在显著位置设立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 第十四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一)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建设需要调整... 第十五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五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经依法批准的科学研究观测、调查监测、生态修复等法律、法规和国... 第十六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六条 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各类保护区域,相关保护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最严格的保护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七条 本省生态保护红线内的人为活动实行准入目录管理。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 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生态保护红线内已依法批准对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程度,分别采取下列方... 第十九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生态保护红线生态保护与修复,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天然林保护、水土流失综合治... 第二十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移民机制,引导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内的居民逐步迁出生态保护红线。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生态补偿规定,改善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服务功能,促进生态...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建设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平台,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航摄等技术装备和数字...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划定生态环境监管网格,开展日常巡查,加强对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管,依法...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举报电话,受理在生态保护红线内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生态保护红线地理界标、宣传牌和警示标志的,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责...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在生态保护红线内进行人为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林业、水务...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