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健全生态保护红线生态补偿机制,落实生态补偿规定,改善和提升生态保护红线生态服务功能,促进生态保护红线和其他地区的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