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具体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时,应当采取向社会公布划定方案、论证会或者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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