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四条 经批准的生态保护红线,不得擅自调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整: (一)因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建设需要调整的; (二)因自然保护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调整的; (三)因省级国土空间规划评估结果调整的; (四)其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调整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