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和本省相关要求,明确生态保护红线的规模和布局,拟定生态保护红线划定方案,经征求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意见,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提请国务院批准,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 省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生态保护红线的具体范围、坐标、管控要求和保护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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