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省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承担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和调整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林业、水务、农业农村、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