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法做好生态保护红线保护与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当地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规定生态保护红线内生态保护的责任,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生态保护红线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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