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并将生态保护红线的监督管理工作作为政府及其负责人环境保护考核评价的内容。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