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四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保护红线纳入本行政区域的国土空间规划,并作为省和市、县、自治县国土空间规划的刚性约束,控制城乡发展边界和产业布局,促进经济建设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