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海南省生态保护红线管理规定 未分类 第十八条 本规定实施前,生态保护红线内已依法批准对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根据对生态环境影响的程度,分别采取下列方式进行处理: (一)对已建成或者在建的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退出机制,引导项目进行改造或者产业转型升级,逐步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二)对尚未开工的项目,应当调整为资源消耗低、环境影响小的项目,并严格控制开发强度和用地功能。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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