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六条 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组织必需的经费,除当地财政拨款外,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定向使用的原则,可以适当集资;单位内部的治安组织所需经费,由本单位负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