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鼓励设立维护社会治安奖励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