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推荐,报请有关机关批准,给予记功、晋级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一)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绩显著的; (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分子,见义勇为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事迹突出的; (三)教育、挽救和改造违法犯罪人员或者帮助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成绩显著的; (四)调解民间纠纷,成绩显著的; (五)预防和制止刑事犯罪或者治安灾害事故,成绩显著或者有突出贡献的; (六)协助公安、司法机关侦破特大、重大案件的; (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理论研究成果被采纳,社会效果显著的; (八)其他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有重大贡献的。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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