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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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分类
第十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应当经常进行检查、监督,听取同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
第一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第十一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机关是惩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的专门机关。在社会治安综合治...
第二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维护社会秩序、保障社会稳定是全社会的共同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法律、...
第十二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主要职责: (一)加强刑事侦查和预审工作,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 (二)查禁和...
第三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治标和治本兼顾,重在治本的方针,遵循依法治理、谁主管谁负责、专...
第十三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机关主要职责: (一)行使检察权,严厉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动,依法严惩贪污、贿赂...
第四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主要任务: (一)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违法犯罪活动,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经济建设...
第十四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主要职责: (一)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依法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分子和严重经济犯罪分子...
第五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是:社会稳定,重大恶性案件和多发性案件得到控制并逐步下降,社会丑恶现象减少,治安...
第十五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职责: (一)做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组织工作; (二)加强人民调解和乡镇...
第六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方面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
第十六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六条 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加强内部安全保卫,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防止发生违法...
第七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为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
第十七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七条 教育部门负责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和法制教育,重视校风校纪建设,预防和减少学生违法犯罪。
第八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本省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是本行政区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协调、指导机构,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治...
第十八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八条 文化、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部门负责对文化市场的管理,经常向公民进行道德、纪律、法制教育,会同公安、...
第九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必须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领导责任制,应当将抓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确保...
第十九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税务、物价和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工商企业、商品市场的监督管理,保护生产者...
第二十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条 劳动部门负责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和就业介绍工作.帮助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就业,加强对外来求职...
第二十一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一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医药市场和医疗秩序的管理,查禁有毒有害食品,查禁假冒伪劣药品和医疗器械,管好麻醉药...
第二十二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二条 民政部门负责加强基层政权和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指导村规民约的制订和执行,宣传贯彻婚姻法,配合有关部...
第二十三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三条 城建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将公共场所、开发区、城镇居民住宅区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公安、司法机关派出机构...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执行交通运输法规,加强治安防范管理,维护公路、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和铁路的运输秩...
第二十五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五条 农业、林业、水利、农垦、环境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会同公安机关做好山林、橡胶林、水利、矿产资...
第二十六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六条 驻本省的人民解放军、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当加强对官兵的法制教育,增强维护社会治安的责任感,协助地方政...
第二十七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七条 市、县人民武装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民兵参与维护社会治安,加强武器、弹药和物资仓库的安全管理。 > 第三...
第二十八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八条 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落实内部各项治安防范措施,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所属职...
第二十九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二十九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团体负责对其成员和联系的群众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和法制教育,做好对有轻微违法行为的...
第三十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责任: (一)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村民、居民履行依法应...
第三十一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一条 家庭应当教育其成员学习法律、遵守法律,处理好家庭成员之间、邻里之间的关系,配合社会、学校加强对其成...
第三十二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二条 公民应当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检举揭发和制止,并有义务如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提供证...
第三十三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三条 公民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而牺牲,比照因公牺牲的规定给予抚恤或者照顾;符合革命烈士条...
第三十四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四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误工的,视同出勤;致伤致残的,其医疗费、生活补助费,城镇从业、无业人员依照...
第三十五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五条 公民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致伤的,医疗单位必须无条件地及时抢救和治疗。
第三十六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六条 社会治安群防群治组织必需的经费,除当地财政拨款外,经省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坚持自愿、受益、适度、资金...
第三十七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七条 每年从省保险组织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中提取适当比例,作为支持维护社会治安群防群治工作和同违法犯罪分...
第三十八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八条 鼓励设立维护社会治安奖励基金,奖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公民。
第三十九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十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或者有关机关给予表彰奖励;有突出贡献的,由县级以上...
第四十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条 实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制。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一票否决权,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行使...
第四十一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一条 对否决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否决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否决决定的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申...
第四十二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所列第十一条至第三十条规定的部门、单位不履行职责,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有权督促其履行,...
第四十三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三条 公安、司法机关对公民或者组织的报案不依法及时受理,或者对公民、组织申请人身、财产权的保护拒绝履行法...
第四十四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四条 群防群治组织必须严格依法办事,接受社会监督,其成员有徇私舞弊、敲诈勒索、玩忽职守或者有其他违法犯罪...
第四十五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部门应当追究医疗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做好各...
第四十六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六条 对治安积极分子、证人和检举揭发违法犯罪的公民打击报复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构成犯...
第四十七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由同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建议批准机关撤销其记功、晋级或者荣誉称号,并由有关...
第四十八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海南省人民政府解释。
第四十九条
海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